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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校足球队训练摔伤致残 起诉索赔十四万校方称无责
时间:2014-09-26 10:20:27 作者: 来源: 查看:内容摘要: 皇岗小学一名学生小范(化名)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足球训练中摔倒致伤,前后进行了两次手术,经鉴定为拾级伤残。小范将皇岗小学告上福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皇岗小学一名学生小范(化名)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足球训练中摔倒致伤,前后进行了两次手术,经鉴定为拾级伤残。小范将皇岗小学告上福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46777.54元。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担50%责任,皇岗小学补偿小范23189.09元。小范不服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校足球队训练摔伤致残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范原是皇岗小学学生、该校足球队队员,多次代表皇岗小学参加足球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2012年10月7日下午5点左右,皇岗小学足球队在学校足球场组织正常训练时,小范倒地摔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了全麻下行左尺桡骨骨折内固定术等手术治疗,住院13天。
2013年7月11日,小范再次住院,进行左前臂内固定取出术,此次住院11天。小范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评定小范构成拾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皇岗小学垫付5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小范理赔医疗费1万元。
一审法院判学校担责50%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皇岗小学是校足球队的组织者,其应承担组织管理责任,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皇岗小学在校足球队的活动中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
在本案意外损害发生、小范确有损害的情况下,如让小范自担风险、或者由皇岗小学单独承担损害后果,既不符合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精神,也不利于学校教育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酌定,皇岗小学对小范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福田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6378.19元。因小范已获保险公司理赔的1万元,扣除皇岗小学已支付的5000元,皇岗小学应补偿小范的损失为23189.09元,遂判决皇岗小学补偿原告损失23189.09元。驳回小范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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