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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检察院承办多起成人用品售假药案 多名经营者被捕
时间:2014-09-26 10:21:59 作者: 来源: 查看:内容摘要: 近年来,在熙熙攘攘的街头巷尾,各种规模的成人用品店不断悄然涌现其中,销售着所谓的“神丹妙药”,不仅对整个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更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近年来,在熙熙攘攘的街头巷尾,各种规模的成人用品店不断悄然涌现其中,销售着所谓的“神丹妙药”,不仅对整个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更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记者昨天从福田区检察院获悉,近期,该院接连承办了多起成人用品店销售假药案,涉案经营者均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分别依法批准逮捕。
2014年8月中旬,警方在对福田区沙嘴村某一保健性用品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六类性药共计129盒。该店经营者李某亦被当场抓获。经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鉴定,涉案药品均属于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涉嫌销售假药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销售假药罪的定罪门槛已大大降低,销售假药犯罪已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即只要具有销售假药的行为,不论销售数量多少,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界定“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同时,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的国药准字,只有使用这样的批准文号才是正规的药品,另外市场上早已过了有效期的批号都属于假药范畴,是不得作为药品进行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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