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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法官被免职后“代理”办案12年

内容摘要: 传票落款处签名“是笔误”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一民事诉讼案当事人向记者反映,鲁山县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多年前被县人大免去审判员(法官)职务,此后却以“代...
  

传票落款处签名“是笔误”

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一民事诉讼案当事人向记者反映,鲁山县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多年前被县人大免去审判员(法官)职务,此后却以“代理”之名办案12年。该“法官”对此表示认可,对于法律文书中的称谓其认为属于“笔误”,鲁山县人大相关人员向记者证实,2002年该公职人员“审判员”资格被免之后,人大并没有重新任命其审判员职务。

鲁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鲁【2002】73号文件《关于免去干部职务的通知》中显示,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县法院部分审判员、县检察院部分检察员进行述职评议的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经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9月25日对县法、检两院部分审判员、检察员进行评议,并表决通过免去包括法院公职人员李东升在内的“审判员”(法官)或“检察员”(检察官)职务。

然而,举报者向记者提供的一张鲁山县法院传票上显示李东升仍然是“审判员”。这张日期显示为2012年8月3日的传票盖有鲁山县人民法院公章。记者在这张传票上看到,审判员落款处签名为“李东升”。记者随后拨通李东升电话进行核实,对方对2002年被鲁山县人大免去“审判员”一事表示认可,但对于2012年8月3日传票审判员落款处签有自己名字一事称“是笔误造成”。李东升向记者称,自己早在1992年就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任命为“代理审判员”,此后所办理案件的法律文书中显示的也是“代理审判员”。

据称一直正常办理案件

记者在2014年5月16日李东升办理的一个案件判决书中看到,李东升担任的确是“代理审判员”一职。11月25日上午,鲁山县人大选工委史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李东升确实在2002年被人大免去了“审判员”职务。如法院任命其为“助理审判员”,正常情况需要1至2年之后才会被人大任命为“审判员”。而2002年之后,鲁山县人大并没有重新任命其的审判员职务。

鲁山县法院办公室一位孙姓工作人员称,李东升2002年至今一直正常办理案件。随后记者拨打该院院长李俊峰的电话,还没等记者把话说完,其就将电话挂掉,再次拨打时,就不再接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修正本〕》第五章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本)》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

河南华浩律师所李华阳律师对此表示,李东升1992年被法院任命为代理审判员,随后又被人大任命为审判员;后又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审判员,那么他的代理审判员也应该随着他的审判员职务同时丧失,且不能再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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