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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铁路退休“正处”受贿获刑 妻女不知家有几套房

内容摘要:   近日,张某因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被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半。 退休8年的原铁道部运输指挥中心装备部货车处正处级调研员张某,1500多...

   近日,张某因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被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半。

        退休8年的原铁道部运输指挥中心装备部货车处正处级调研员张某,1500多万的家庭财产中600多万无法说明来源。

  负责对供货商进行审查

  1945年出生的张某,于1968年12月进入成都铁路局工作,1995年任原铁道部车辆局助理调研员,1998年11月任原铁道部运输指挥中心(运输局)装备部货车处正处级调研员,主要负责提出火车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设计任务书、拟定技术条件,承担设计审查、样车实验和鉴定、定型等相关工作。2005年退休。

  相关材料显示,2013年7月,已退休的张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羁押,后被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在任正处级调研员起,有了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供货企业进行技术审查的权力。一企业为感谢张某在“审查通过”的相关设备生产等方面的“帮助”,先后在2000年至2005年春节等,给张某送去“关系费”、“请托费”等共计20万元。

  另外,一审法院查明,张某家庭财产总值人民币达1500余万元,扣除他受贿的20万、借款100多万和正当合法收入813万外,仍有60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5年徒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没收非法所得。

  自辩评审费不属赃款

  张某不满判决上诉。

  他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犯罪主体应为国家工作人员,而他已经于2005年退休,相关财产数额计算的截止日期应为2005年12月之前,他有部分收入来源为评审费,不应认定为非法所得。

  审理中,张某未举出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张某未能对差额部分说明来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状态一直持续,且不能说明是合法收入,不能予以核减。原审判决并未重复计算犯罪数额。原审判决所列证据均系检察机关调取并于当庭进行举证、质证,不存在法院主动调取证据并将额外款项计入张某家庭财产总额的情况,故不予采纳张某说法。

  最后,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了原判。

  追访

  妻女均不知家有几套房

  一个正处级干部,退休8年后还有600余万的巨额财产说不清楚来源,这些财产究竟有什么?

  证据显示,张某曾在北京市西城区、海淀区、延庆县、上海、珠海均有多套房产,几乎都是其在职期间所买。其中有的房子卖了,钱存妻子名下。截至案发,其妻子名下有400万的存款。

  张某妻子在证言中称,她也不知道丈夫究竟有多少财产,而自己名下的财产也都由张某操作。

  张某在上海的房产在女儿名下,但其女儿表示不知道自己在上海还有这套房。

  张某说,他的家庭收入除了夫妻的工资,他在组织会议时,供货生产商都会给钱,退休后被他以妻、女名义存在银行里。虽然张某的存款很多,但为了不在亲戚朋友前露富,他买房子还主动找亲戚借钱,后很快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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