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12月15日电(通讯员陈飞陈鑫)12月14日,仁怀市环保法庭对公益诉讼人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贵州省黔西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贵州省黔西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行政职权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判。
经审理,被告贵州省黔西县国土局(以下简称“被告黔西国土局”)自贵阳天马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提交《黔西华宇商品混凝土石料场矿业权实地核查报告》时就已知晓第三人华宇公司存在越界开采的事实。此后,被告黔西国土局对第三人华宇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公益诉讼人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益诉讼人”)发现被告黔西国土局未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职,便于2015年10月28日和12月28日向被告贵州省黔西县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黔县检民(行)政违监〔2015〕52242300293号、黔县检民(行)政违监〔2016〕52242300002号”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
被告黔西国土局在接到公益诉讼人的检察建议后于2016年2月委托贵州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108地质大队)对第三人华宇公司矿区外越界开采进行核实,达到229.53万T(85.33万立方米),并作出(黔县国土资处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责令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和处予49,000.00元罚款。
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黔西国土局作出的(黔县国土资处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对第三人华宇公司进行处罚,使得第三人华宇公司违法行为所得的收益未被追缴,国有矿产损失没有得到追回,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向仁怀环保法庭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经庭审,认定了被告黔西国土局存在履职不当的情形,判决确认被告黔西国土局对第三人华宇公司存在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贵州省黔西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