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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原政委邹文强一审被判处入狱7年

内容摘要: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原政委,受贿150余万元、61万港元、2万美元金羊网讯记者董柳报道: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原政委邹文强(副厅级),一审被认定受贿150.354万元人民币、...

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原政委,受贿150余万元、61万港元、2万美元

金羊网讯记者董柳报道: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原政委邹文强(副厅级),一审被认定受贿150.354万元人民币、61万港元、2万美元,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

邹文强出生于广东省龙川县,于1985年7月起历任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处办事员、科员、副科长、科长,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巡警管理处副处长,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局副局长。2012年7月至案发,他担任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政委(副厅级)。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间,邹文强利用担任前述职务、负责全省治安案件查处、特种行业管理的职务便利,为刘柏权、张某甲、张某乙、唐某、纪某、杨某、刘某、梁某、徐某等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刘柏权等人贿送的财物共人民币150.354万元、61万港元、2万美元。2000年至2014年间,邹文强多次向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局政工办上缴红包款共45000元,余款均由邹文强自行使用、支配。

广州中院认为,邹文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邹文强不是自首,但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邹文强的家属代其退缴了1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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