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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土委:小地块住宅不适用城市更新

内容摘要: 昨日是“全国土地日”,市规土委城市更新办针对近期出台的《关于加强与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举行在线访谈。在线访谈中,有多位网友问到,新措施中增...

 昨日是“全国土地日”,市规土委城市更新办针对近期出台的《关于加强与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举行在线访谈。在线访谈中,有多位网友问到,新措施中增加的小地块城市更新政策是否适用于住宅?城市更新办相关负责人给予了明确否定。

据了解,2014版《暂行措施》(包含五个方面共二十六条),从深化城市更新用地处置政策、完善城市更新地价政策、鼓励旧工业区产业升级、试点开展小地块城市更新、强化城市更新实施管理等方面分别制定了政策,对于社会关注的城市更新项目合法用地比例,工改工项目的年限、地价政策、历史用地处置、工业区综合整治和小地块城市更新等问题均提出了相应的新政策。

比如城市更新项目合法用地比例,原来规定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合法用地要占70%以上,但新版措施将拆除重建的合法用地比例降为60%,综合整治类的工业改造项目合法用地比例仅需50%。

很多网友也关注此次新措施中提到的试行小地块城市更新政策。根据原有的城市更新政策,原则上100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才能列入,但由于调研过程中发现原特区内的升级改造项目中小地块城市更新存在必要性,2014版《暂行措施》就专门针对小地块出台了相应的措施,但对更新项目进行了严格限制。《暂行措施》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原特区范围内申请纳入小地块城市更新试点的条件:一是位于原特区内;二是用地面积应小于10000平方米但不小于3000平方米;三是项目改造类型属于工改工、工改商、商改商和落实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公共配套设施的项目;四是拆除范围用地内土地及建筑物均具有合法手续;五是更新意愿应当达到100%。这些条件均要严苛于大地块的城市更新。

有网友问:“法定图则性质为住宅的地块,是否有可能按照小地块政策申报城市更新? ”

城市更新办明确表示,目前不行。根据该《暂行措施》,大地块的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也应不少于20年。

另据记者了解到,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也有可能调出计划。《暂行措施》规定三种情形可按程序调出计划:1.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2.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首期未确认实施主体的。3.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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