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民法解释明确三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

内容摘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解释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解释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姓氏体现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此前就解释草案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公民随父姓或母姓在我国有深厚伦理基础,社会普遍遵循。也是我国姓氏文化重要体现,应当得到良好传承。

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以上内容来源如无标示深港网皆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有侵权,请来信告知,本站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上一篇:反间谍法即日起实施 国家安全法废止

下一篇:十二届全国人大已有27名代表被终止代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