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政府官网公布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缴纳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可由单位先垫付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计算标准,从现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据了解,该《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2008年发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2015年施行的广东职工生育保险新规有哪些变化?
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那都有哪些变化呢?快看小编大家总结归纳出来的几项实用价值高的信息:
生育保险政策上实现了同城同待
新《规定》第二条明确参保范围,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明确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新《规定》实施后,生育保险政策上实现了同城同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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