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7月22日讯(记者甘瑜)香港众志主席罗冠聪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名成立,下月中的判刑结果或会令他丧失今年立法会选举提名资格。根据香港法例第542章的《立法会条例》,任何人若在提名当日或选举当日正因服刑而受监禁,或被判刑后未服刑,就会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为议员的资格。
刑期逾3个月罢黜议员
罗冠聪是次被定罪,将于8月中判刑。根据香港法例第245章的《公安条例》,罗冠聪是次罪名的主体控罪,即非法集结,若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监禁5年;若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3年。
如果罗冠聪最终被判监,或会影响其参选资格。《立法会条例》列明,任何人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监禁而未服该刑罚,又不获赦免;又或者在提名当日或选举当日正因服刑而受监禁;又或者因任何罪行而被判处为期逾3个月的监禁、不得选择以罚款代替的5年内,都会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为议员的资格。
不过,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其感化及社会服务令报告将会有决定性的影响,故罗冠聪会否被判监禁仍是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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