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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撤黄之锋等藐视法庭申诉 高院:严重罪行不受制起诉期限

内容摘要:图:高院昨日颁下书面判词指出,若藐视法庭等严重罪行受制于起诉期限,会影响司法公义及权威大公网10月8日讯(记者邓滔)30名前年违反占旺禁制令的占领人士,包括香港众志秘...

图:高院昨日颁下书面判词指出,若藐视法庭等严重罪行受制于起诉期限,会影响司法公义及权威

大公网10月8日讯(记者邓滔)30名前年违反占旺禁制令的占领人士,包括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学联前副秘书长岑敖晖及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等,早前申请搁置案件被拒,继而向高等法院申请上诉许可,但上诉庭三名法官拒绝批出有关许可。高院昨日颁下书面判词解释原因,指出若藐视法庭等严重罪行受制于起诉期限,会影响司法公义及权威,故有关时限不适用于本案,因此上诉理据并无可合理争辩之处。

代表答辩人一方的资深大律师麦高义早前陈词时指,案发于前年11月25日,当时律政司选择控以各人违反《简易治罪条例》第23条的阻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罪,纵使律政司及后撤销有关控罪,并改控各人刑事藐视法庭罪,但他们仍理应受到《简易治罪条例》的保障,只有半年被检控的限期。大律师又称,律政司的提控申请明显超出预定的限期,故认为重新检控的做法会对答辩人不公,并在法律上无效。

无任何可争辩的地方

高等法院上诉庭昨日在判词中指出,藐视法庭设立的目的是用以扞卫公众利益、法庭权威及执行法例,较阻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更为严重,并不能相提并论。再者,并无证据显示律政司一方有制定一项战略,以逃避起诉时间限制的不便,所以时间限制不应应用于是次案件。

判词又指,根据本案的落案时序及裁判法院简易罪行,均清楚显示各人被控以藐视法庭罪行,亦从未表明会根据《简易治罪条例》作出起诉,故认为并无任何可争辩的地方,因而拒绝批出申请。

据资料,律政司原定以刑事藐视法庭罪,检控涉嫌违反占旺禁制令人士,但律政司逾时提交法律文件令检控失效。辩方就因此向法庭提出搁置案件申请,希望阻止律政司重新进行检控程序,但搁置申请被法庭驳回。

占领者妨碍执达吏工作

案情指,潮联小巴公司于2014年11月取得占旺区法庭禁制令后,于同月25日清场,其间大批占领者妨碍警方及法庭执达吏工作。过程中警方拘捕百余人,律政司早前展开司法程序控告两批人士,合共37人。

惟因律政司未有按法院规则,在指定的14天内提交原诉传票,订下聆讯日期,遭部分答辩人要求撤销检控。律政司一方其后虽因法庭裁定传票失效而撤销案件,但同时获准重新对亚皆老街案件中的答辩人进行检控;弥敦道案件则以案情撮要有内容需修改为由,再次获得诉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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