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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姚无资格再宣誓 特首有权取消其就任资格

内容摘要:青政梁颂恆(背向披蓝旗者)昨再次身披宣独蓝旗出席城市论坛节目,并一再为其在议员宣誓期间的辱华言行支吾狡辩,身为大律师的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面对面痛斥其无耻行径...

青政梁颂恆(背向披蓝旗者)昨再次身披宣独蓝旗出席城市论坛节目,并一再为其在议员宣誓期间的辱华言行支吾狡辩,身为大律师的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面对面痛斥其无耻行径/大公报记者摄

大公网10月17日讯 (记者 吴维思)青年新政梁颂恆、游蕙祯以及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候任议员姚松炎日前在就任议员的宣誓仪式上刻意篡改誓词,多名法律界人士一致认为,三人的言行属于故意拒绝或忽略宣誓内容,依照法例,他们已即时丧失议员资格。有学者明确指出,不可再给予三人再次宣誓的机会,否则就是纵容违法行为。法律界亦促请特区政府宣布取消梁、游、姚的就任资格,并要求律政司追究三人涉虚假声明的责任。更有意见指出,若特区政府不作为,中央政府势将公开通知特区政府及立法会按香港法例去处理。

梁颂恆、游蕙祯及姚松炎日前在立法会宣誓时刻意篡改誓词,梁游二人更以辱华字眼支那代替中国,并夹杂英文粗口,在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酌情要求他们再次宣誓后,三人仍在誓词中加料,最后被裁定宣誓无效。

顾敏康:不能再予宣誓机会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顾敏康认为,从法律上讲,三人已经不可以有再次宣誓的机会了。因为12日宣誓的时候负责监誓的立法会秘书长已经给了他们两次机会,但三人的言行属于刻意违反基本法,如果再让他们宣誓,就是纵容违法行为。顾敏康指出,若出于紧张、拘谨或是身体情况所限未完成宣誓程序以获得再次宣誓的机会,但三人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况。他又说,他们事后还就事件恶搞,充分证明是刻意违法,因此,法律上非常明确,绝不能再给予他们宣誓机会。

身兼大律师的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表示,如三人未正式完成宣誓,就不能履行立法会议员职责。她提到有意见认为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梁颂恆及游蕙祯已经拒绝作出誓言,且态度恶劣,根本就已被取消就任资格,不是立法会议员,认为这些意见有其道理。对于上届黄毓民能重新宣誓,梁美芬认为黄是主动要求重新宣誓,并于信件上承认过错,惟今届议员却没有,又指上届主席曾钰成某程度上处理议员宣誓的态度太宽松,认为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应当严格处理宣誓问题。梁美芬又提到,许多立法会议员及市民都认为,梁颂恆及游蕙祯已经拒绝作出誓言,且态度恶劣,即使两人主动去信要求重新宣誓,梁君彦都可以拒绝,并取消他们的资格。

庄永灿:特首有权取消其资格

律师庄永灿表示,梁颂恆、游蕙祯在10月12日的行为足够构成就任资格被取消。他指出,当时秘书长已经给予梁、游两次机会宣誓,但他们仍然不按格式宣誓,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佢哋系自动波无咗就任资格。庄续说,梁、游声称效忠香港民族,已违反《基本法》第1条和第104条,既不拥护基本法,也不效忠特区政府,故宣誓无效。

庄永灿又指,法律未有订明谁执行不遵守《宣誓及声明条例》后果,但认为行政长官有权力及责任宣布取消梁、游的就任资格。因为根据基本法第48条第二款,行政长官有权行使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亦发表声明,强烈谴责有议员更改誓言,以辱国、粗言秽语或非常不当的方式宣誓,认为已违反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遵守法律的承诺。协会认为,有关立法会议员的宣誓实属无效,亦涉嫌违反《立法会条例》第40条候选人声明及承诺誓言、《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则》第103条的虚假声明罪行、《刑事罪行条例》第3条意图叛逆罪,及第9、10条的煽动罪。而根据基本法第79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三人应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被取消就任资格及必须离任。

卢文端:梁游姚三人违参选承诺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理事长、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卢文端认为,梁游在宣誓仪式上公然披上香港不是中国的披肩,企图将立法会变成播独平台。他指出,基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卢文端强调,梁游借披肩表示香港不是中国,已是公然违反了基本法。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0条,当选人必须履行参选时签署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承诺。梁游鼓吹香港不是中国,既违反了其参选承诺,也违反了作为议员必须依法作出的宣誓,在法律上已经失去了成为议员的资格。他认为,立法会须依法褫夺其议员资格,坚决阻止港独分子在议会兴风作浪。

陈文鸿:容再宣誓违道德原则

香港珠海学院一带一路研究中心主任陈文鸿则在报章撰写评论指出,特区政府、立法会和香港司法容许他们再宣誓瞒骗过关,都是违反国家民族的基本道德与原则。单以他们这次在公开场合赤裸裸地与《基本法》为敌,与香港及中央为敌,便足可取消其立法会议员的候任资格。他亦认为,中央政府应公开通知特区政府及立法会按香港法例去处理。

梁游姚三人涉违反法例

■ 基本法第104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不遵从的后果

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本部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

(a)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

(b)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 《立法会条例》第40条候选人声明及承诺誓言

■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则》第103条的虚假声明罪行

■ 《刑事罪行条例》第3条意图叛逆罪及第9、10条的煽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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