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毓民于前年七月,涉嫌在立法会向行政长官掟玻璃杯,被控一项普通袭击罪成。资料图片
大公网10月20日讯(记者叶汉亮)前立法会议员黄毓民前年七月,涉嫌在立法会向行政长官掟玻璃杯,被控一项普通袭击罪成。案件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决,裁判官斥黄毓民供词自相矛盾、前后不一致,掟玻璃杯更是丧失文明的行为。裁判官又指,控方证人梁振英的证供合理、有说服力,认为梁振英是老实作供,而控方其他证人证供虽有瑕疵,但整体令人信服,裁定各个控方证人诚实可靠。案件押后至下周二判刑。
被告黄毓民(63岁)被指2014年7月3日在行政长官答问会,涉嫌在立法会向行政长官掟玻璃杯,被控一项普通袭击罪,控方传召了25名证人作供,而黄毓民选择自辩,不聘请律师代表,上月黄完成结案陈词,案件押至昨天裁决。黄毓民自辩称案发时只打算泼水,是受保安制服而意外飞脱手中的玻璃杯,强调无意袭击梁振英,议会抗争是对事不对人。
裁判官朱仲强用了近两个半小时读出60页裁决理据,在宣读期间,黄毓民支持者在公众席叫嚣,裁判官警告若再有人叫嚣便请离法庭。裁判官分析证供指,黄毓民声称眼睛做过大手术,掟东西不会掟得准,但在作证时称是刻意将纸掟向无人位置,说法显然是自相矛盾。
手臂向后拉 蓄意掟物件
裁判官又称,被告作供声称要向特首作出抗议,明显是有目标、有对象,针对特首,与被告的供词对事不对人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而在主控盘问被告为何手臂会向后拉时,被告亦多次无正面回答,显然是回避问题。
裁判官根据有关理据裁定,被告在当日的行政长官答问会中三次向特首掟纸及一次向特首掟杯,都是向同一方向,动作一致,手臂会向后拉,用力掟出物件,是蓄意向特首梁振英掟杯。同时从录影证供看到,被告以右手抛掷玻璃杯,其间右手高举水杯,行为会令杯内的水溢出,排除被告企图泼水的说法。虽有保安从后试图制服被告,但被告右手活动自如,否定被告的水杯是意外飞脱可能性。
至于控方各证人的供词,裁判官分析指,虽各证供并非完美无瑕,但清晰有理、毫无回避,在盘问下没有动摇,令人信服,亦排除证人夹口供的情况。
裁判官又指,控方证人梁振英的供词合理,梁作供时表示,听到玻璃爆裂的声响后感到震惊,是内心感受,不一定要明显表露。
原条件保释 下周二判刑
裁判官认为,被告在议事厅内掟玻璃杯,显然比掟纸更激烈,是丧失文明的行为,被告在所不计、罔顾后果,向梁振英掟玻璃杯,令梁会当场遭受即时及非法武力的侵犯,控方已毫无合理疑点地证明被告的控罪,法庭毫无犹豫裁定被告普通袭击罪成。被告准以原条件保释外出,押至下周二判刑。
另外,控方昨日又庭上透露,指黄毓民有两次案底,分别曾于1979年参与非法赌博,及于2013年5月21日参与非法集结、协助举行未经许可集结等罪。黄毓民则在庭外称不服裁决,明言即使获轻判以缓刑或罚款,都必定会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