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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为5218元

内容摘要:  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有调整,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均按5218元/月的标准计算。  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关于2013年深圳市平均...

  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有调整,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均按5218元/月的标准计算。

  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关于2013年深圳市平均工资数据的说明》,本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619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5218元)。据此,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我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均按5218元/月的标准计算。

  调整后,养老保险缴费的“上线”提高了。按照规定,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按照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元计算,养老保险缴费的“上线”为15654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下线”是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没有变化,为1808元。

  医疗保险方面,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缴费的“上线”和“下线”均提高了。按照规定,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按照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元计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的“上线”为15654元,“下线”为3131元。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分别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0.5%按月缴费,缴费基数全部调整为5218元。

  失业保险的缴费没有变化,按照规定,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按月缴纳。工伤保险缴费也没有变化,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在工伤待遇偿付方面,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为31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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